合肥市国家保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
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办事机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大楼一区A座1212号
联系电话:3537385
审批依据:
1、《保密法》第二十一条
2、《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国保[1993]28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对象: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
办理流程:申报单位――市保密局
审批方式:审批
办理条件:
㈠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对外经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2、需提供的国家秘密载体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
㈡申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对外经济合作基本情况(书面材料);
2、对外经济合作中拟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原件);需进行技术处理的,除原件外一并提供技术处理后资料;
3、项目主办单位是否同意提供等意见并加盖公章。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处理时间)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书面通知
备注:
1、对提供资料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资料提供方需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
2、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在对外经济合作中需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的,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3、严禁个人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二、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办事机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大楼一区A座1212号
联系电话:3537385
审批依据:
1、《保密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2、《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国保发[1994]17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对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及其他组织
办事流程:申报单位――市保密局
审批方式:审批
办理条件:
㈠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
2、申办人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到达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到达的。
㈡申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出境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如确系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携带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密级,是否同意携带出境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2、原制发文机关单位意见。携带国家秘密出境,须由原制发(制作)机关单位批准,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3、拟自行携运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书面通知。审批通过的,开具《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并协助出境人员将所携带的秘密载体进行专门的包装和铅封。
备注:
1、秘密级国家秘密须经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机密级国家秘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批准,核发《许可证》。
2、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再带回境内的,办证时应同时为其开具入境证明信,以便海关识别。
3、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合法对外方提供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需由外方携运出境的,应当由中方提供单位办理《许可证》。
4、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许可证》。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前期审核
办事机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大楼一区A座1212号
联系电话:3537385
审批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01]7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对象: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
办理流程:申报单位――市保密局――省保密局――国家保密局
审批方式:前期审核
办理条件:
㈠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是国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
3、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并有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范例。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应为专门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并独立开展网络安全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有成功范例;
4、具有系统集成能力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队伍和组织管理人员,熟悉保密技术标准;
5、具有先进的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保密环境。
6、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
7、接受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㈡申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5、企业法人的学历证明及相关资料;
6、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
8、网络安全集成典型范例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鉴定(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书等;
9、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0、其他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国家保密局审核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备注:
1、《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2、已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变更的,应当向市国家保密局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前期审核
办事机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大楼一区A座1212号
联系电话:3537385
审批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2]4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对象: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办理流程:申报单位――市保密局――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
审批方式:前期审核
办理条件:
㈠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2、与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健全的保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4、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6、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㈡申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保密组织机构证明文件、资料及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5、企业人员状况、技术力量等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备注:
1、保密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按照审查认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2、经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并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市国家保密局每两年检查一次。
3、经审查批准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将《申请书》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一份。
五、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审批依据:
1、《保密法》第十七条
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备注:此办法正处于修订之中。按照国家保密局要求,暂不对外审批,待新办法颁布后市国家保密局将及时公布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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