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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保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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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保密局、经(计)委、国资委(办),市直各单位,市有关企业:

   现将省国家保密局、经委、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保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国家保密局          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资办

                                                            2006年11月8日

 

安徽省企业保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及企业在境内外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产生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保密对象是《保密法》认定的国家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的商业秘密。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指导企业保护商业秘密。
      第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保密组织,保密组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涉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设立企业保密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保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保密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保密规章制度。
      (二)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和措施,指导本企业各部门、各单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确定和调整,督促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四)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泄密事件的发生,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泄密事件。
      (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保密工作适应企业参加市场竞争的有效途径。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企业保密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实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建立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将履行责任制情况纳入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与任职、岗位津贴、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实行奖惩挂钩。
      第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国家秘密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保密范围,加强企业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企业产生国家秘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规定,及时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的产生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涉及到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对确定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密级或解密,以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单位重要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必须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要求,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并按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进行管理。科技成果完成后进行鉴定时,应对其密级重新评价,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及保密要点,并且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一式四份,三十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科技主管部门,并抄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要按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二条  企业产生的商业秘密应采用商密标志,并实行三级管理:(1)“商密A”为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害;(2)“商密AA”为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3)“商密AAA”为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注位置在首页的左上角,商业秘密标志分为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商密等级,第二部分为保密期限,例:“商密A3年”。非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志在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科研课题、新产品或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或完成阶段性成果以后,必须将新形式的科技文件资料、图纸、试验结果、鉴定材料等加以系统管理,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企业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载体及移动存储介质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各个环节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规定手续,按照保密有关要求管理,防止泄密。
      用以传输、处理、存贮国家秘密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采取严密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载体、移动存储介质以及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等的保密管理,应参照国家秘密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会议,应当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管好会议文件、资料,不得使用无线电设备作扩音器材,会议的宣传报道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加或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洽谈贸易,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事先制定接待、洽谈方案,划定明确的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拟提供的资料,确定主谈人和洽谈口径,指定人员负责接待、陪同、翻译和洽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供的范围,对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属合法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需携运出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出境许可证》手续。企业对外提供商业秘密或内部资料,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已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出国进修、考察、学术交流,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图书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参加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演示等活动,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企业生产、经营、科研和技术成果在交流、发表和送展时,其宣传资料、论文、稿件、产品等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企业在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评审、成果鉴定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等技术经营活动中,应以书面形式与参加技术鉴定人员或合作对象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提供评审、鉴定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列入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在调离、离职、退休前,企业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争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限制进入单位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掌握的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将工作中掌握或间接知悉的技术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者参与完成的技术)非法披露、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承担涉及国家秘密任务的科研、生产企业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企业,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加强企业国家秘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企业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单位保密规定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对泄露商业秘密而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签定的保密协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安徽省国家保密局于2000年11月17日印发《安徽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保密暂行规定》(皖经贸办〔200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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